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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陈坤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0号
陈坤江:
你作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
控股股东,持有佳创视讯5%以上股份。2019年12月21日,佳创视讯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你的持股比例由28.48%变动至25.24%。2021年6月11日,佳创视讯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称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10日,你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7.18%。自2015年7月1日起,你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佳创视讯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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