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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25 号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原持有上市公司 27.83%的股份。2017
年 12月,相关国资部门批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7.47%的股份)股权划转至你公司;划转后,你公司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5.30%的股份。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于 2018年 2月 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同日,你公司披露了收购报告书全文。
我部关注到,收购报告书显示,2017年 12月 29日,你公司在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此次要约收购义务批准的前提下,已完成对武陵源公司股权划转事宜,存在程序瑕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8年 2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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