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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尔股份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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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尔股份的监管函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18-9-4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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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邰正彪、朱光亮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79 号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邰正彪、朱光亮:
2017 年 10 月 24 日,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重工”或“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587.38万元至 2116.5 万元。2018年 1月 6日,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529.13 万元至 1058.25 万
元。2018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7423.3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及相应修正公告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此外,公司 2017 年度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为 1.99 亿元,占 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881.22%,但公司未在 2018 年 2 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年 4月 26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11.3.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6.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邰正彪、时任财务总监朱光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
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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