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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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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11-1 00:00:00 浏览:  4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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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5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向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60万股,授予价格为9.40元/股。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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