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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48 号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创业板问询函【2019】
第 116 号的回函》,称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5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312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数码视讯美国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增资,但公司未对外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对外投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条、第 2.6 条、第 7.3条、第 9.2 条的规定。请你公
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5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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