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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关于控股孙公司及董事长收到《关于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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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关于控股孙公司及董事长收到《关于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18-5-15 00:00:00 浏览:  4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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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8-039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及董事长收到《关于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公司”)控股
孙公司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景科技”)及其董事长潘建根
先生、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黄彬先生,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文件《关于未按期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827号)(以下简称“《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情况具体如下:一、公司收购慧景科技概况
慧景科技系本公司控股孙公司,经 2017年 5月 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控制企业杭州远方慧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方慧益”)与慧景科技原股东陈伟、杭州远方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成轩”)等签订《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伟等就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书》,远方慧益以
7034.53万元的价格收购陈伟等所持有的慧景科技公司 812.30 万股股份,远方
慧益于 2017年 6月 19日至 2017 年 7月 20日分别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款,收购后远方慧益持有慧景科技 35.01%的股份。
另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远方互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互益”)与陈伟、翁晓蕾签订《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陈伟将懿成轩企业 1%份额以 20.42 万元价格转让给远方互益,同时远方互益成为懿成轩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懿成轩所持有的慧景科技 246.05万股股份(占慧景科技总股本的 10.61%)的表决权。公司实际拥有慧景科技 45.62%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经 2017年 9月 15日慧景科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
潘建根、陈伟、闵芳胜、高国权、张杰(后变更为张晓跃)担任慧景科技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由潘建根担任其董事长。公司对慧景科技派出了三名董事,根据慧景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法理,公司对慧景科技能够控制,故自 2017 年
10月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慧景科技及远方信息 2017 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1、慧景科技 2017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慧景科技于 2018年 4月 20 日在股转系统披露了《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慧景科技因年度报告编制复核工作尚未完成,无法在 2018 年 4月 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慧景科技股票自 2018年 5月 2日起在股转系统暂停转让。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慧景科技尚未在股转系统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2、远方信息 2017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18年 4月 25日,远方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2017年度报告摘要》已于 2018年 4月 2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鉴于 2017 年度慧景科技的利润对公司影响甚微,为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暂时采用的是慧景科技未经确认的数据,此数据与慧景科技经过进一步审计确认的财务数据存在有差异的可能性。
三、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827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建根、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黄彬
经查明:
挂牌公司未在 2017 年会计年报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及《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挂牌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前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时任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勤勉尽责,确保挂牌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年报披露工作。”
四、其他
针对收到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慧景科技董事会于 2018年 5 月 14 日在股转系统披露了《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未按期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慧景科技预计将于 2018年 6月 29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若慧景科
技在 2018年 6月 29日前仍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则慧景科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关于未按期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827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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