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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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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0-3-13 00:00:00 浏览:  5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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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39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2月19日你公司开展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在交流会和披露信息中,表示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为应对疫情,公司全面支持生产呼吸机配件,此产品主要应用于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武汉其他医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的疫情定点医院急需的氢氧雾化(呼吸)机;针对此次疫情,公司注重与医疗器械企业加大合作,为国内以及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设备厂家的核磁共振&CT、氢氧雾化呼吸机、重症监护仪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你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在试制阶段。由于新兴产业及大客户的开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处试制阶段,对公司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你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表》以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提供呼吸机配件等业务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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