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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1090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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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1090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小基友 发表于 2021-11-4 00:00:00 浏览:  5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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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碧水源大厦;
文剑平,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日成,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阚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设”)、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
—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青源”)、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县德青源”,德青源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担保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收益调整》等协议,汕头建设向威县德青源增资1.7亿元,德青源应在汕头建设要求收回投资时回购汕头建设所持股权,汕头碧水源为德青源、威县德青源应付汕头建设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因债务人汕头建设履行合同义务,汕头碧水源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9条、第9.11条的相关规定。
碧水源董事长文剑平、总经理戴日成、时任财务总监阚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文剑平、总经理
—2—戴日成、时任财务总监阚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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