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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号 1号楼;
潘建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晓跃,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月 29 日,远方信息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3100万元至 25700万元。2月 27日,远方信息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 24429.45万元。4月 23日,远方信息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12834.93万元,与《2017 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一致。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
— 2 —远方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条、第 2.4条、第 11.3.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2.1条、第 2.4条、第 11.3.4条的相关规定。
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张晓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1.3条、第 3.7.2条的相关规定,对远方信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
根、财务总监张晓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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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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