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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 69 号
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10日,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接到告知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由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国资委”)变更为你公司,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你公司持有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路集团”)100%的股份,环路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2.31%的股份。我部关注到,此次收购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要约收购豁免批准,直至 8月 31日,上市公司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因国有股权划转将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和
《要约报告书摘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和第六十三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9年 10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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