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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212号。
姜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姜勇,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牛民,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红星,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郑荣,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经查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至2021年4月,贵州百灵实际控制人姜伟、姜勇存
在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公司贷款、市场人员备用金、预
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汇票贴现款及利用供应商买方保理融资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2019年度日最高占用额为4106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2020年度日最高占用额为68135.24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44%;2021年1月至3月,日最高占用额为71571.7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8.26%。直至2021年4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才全部归还所占用公司资金及利息。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贵州百灵为供应商贵州宜博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潮州市潮安区梅园印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买方保理担保。贵州百灵未就上述担保事宜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对外披露,上述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20990.00万元。直至2021年4月
28日,上述担保才全部解除。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2—第1.3条、第1.4条、第8.3.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姜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
第4.2.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且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
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3—一、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姜伟,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民、财
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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