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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粤宏远A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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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粤宏远A的监管函

平淡 发表于 2018-9-14 00:00:00 浏览:  3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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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90 号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2006 年 6 月,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 A”)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你公司持有粤宏远 A股票 87086507股,占粤宏远 A当时总股本的 13.98%。2011年 6月至 2018年 9月,你公司陆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粤宏远 A 股票。其中,你公
司于 2018年 9月 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粤宏远A股票 1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1%,增持后,你公司持有粤宏远 A股
票 123453341股,占粤宏远 A总股本的 19.05%,至此累计增持比例
为 5.07%。2018年 9月 4日和 9月 5日,你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增持粤宏远 A股票 1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5%,增持后,你公司持有粤宏远 A股票 125073341股,占粤宏远 A总股
本的 19.30%,至此累计增持比例为 5.32%。经督促,你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在持有粤宏远 A
股份比例累计增加 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粤宏远A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条、第 3.1.8条、第 11.8.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 4.1.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8年 9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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