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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山东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1日
名 称: 关于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8〕4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
绍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
2018年5月下旬,你公司因涉嫌存在违规种植事项,副总经理李洪胜被新疆巩留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7月5日,你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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