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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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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函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11-5 00:00:00 浏览:  6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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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近日我们收到贵公司将提交2021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相关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峰、赵意奋、靳明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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