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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恒泰艾普公告编号:2021-16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202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2020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2021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2021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年6月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2021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2021年8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36533451.66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司,2015年8月25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
将作价为17582400元和160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
900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
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宿州银行借款本金899.7万元、利息及20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8月8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年1月10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9360053.00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
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
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8717909.16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7201760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0108执1441号、(2021)京0108执1438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124538170.39元。
三、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开户账户序户名账户余额华东石油重庆盛世北京银行行类别号
1恒泰
工商艾普银行集团基本
北京9360053.0036533451.66124538170.39
股份户1006005.31永丰有限支行公司
2恒泰工商
艾普银行集团北京一般
9360053.00-68202221.48
股份中关户-有限村支公司行
3恒泰
北京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清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5855.12路支有限行公司
4恒泰北京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艾普银行户1.01集团北清股份路支有限行公司
5恒泰
北京艾普银行集团专用
北清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42.84路支有限行公司
6恒泰
中国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京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4.60上地有限支行公司
7恒泰
中国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京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20.58望京有限支行公司
8恒泰
艾普浙商集团银行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北京户138.50有限分行公司
9恒泰
艾普北京集团中关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村银户6995.54有限行公司
10恒泰民生
艾普银行集团北京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成府户6976.96有限路支公司行
11恒泰民生
艾普银行专用
9360053.00-124538170.39
集团北京户9.36股份成府有限路支公司行
12恒泰
建设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京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3.73上地有限支行公司
13恒泰浦发
艾普银行集团北京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亚运户860.35有限村支公司行
14恒泰中信
艾普银行集团北京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中关户5.39有限村支公司行
15恒泰
南京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京9360053.00--
股份户395957.84丰体有限支行公司
16恒泰
兴业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京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7.85安华有限支行公司
17恒泰
北京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温泉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户8.52路支有限行公司
18恒泰
艾普渤海集团银行一般
9360053.00-124538170.39
股份重庆户16.42有限分行公司19恒泰江苏艾普银行集团北京一般
9360053.00--
股份中关户5.89有限村支公司行
20恒泰江苏
艾普银行集团北京专用
9360053.00--
股份中关户13.82有限村支公司行
21恒泰
华夏艾普银行集团一般
北京9360053.00--
股份户0.92上地有限支行公司
22恒泰民生
艾普银行保证集团北京金户
USD3.33 9360053.00 - -股份成府(美有限路支元)公司行
账户余额人民币合计数 1422930.55 元,美元合计数 USD3.33 元;已执行扣款人民币
7454122.11元,美元30020元。
另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列表一及表二:
表一:
序户名开户行账户类账户余额(元)被冻结金额(元)号别
1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兴业银行成一般户
1091778.29166241990.37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都草堂支行
2锦州新锦化机械制北京银行北一般户
41318.54166241984.00
造有限公司清路支行
3锦州新锦化机械制北京银行中一般户
1608.89166241984.00
造有限公司关村支行
合计1134005.72
以上三家子公司的一般银行账户是由浙商银行申请冻结的,具体冻结原因见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表二:
序户名开户行账户类
账户余额(元)被冻结金额(元)号别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建设银行廊坊
1基本户2804284.23
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45891983.37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中国银行廊坊
2一般户8963.05
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45891983.37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沧州银行廊坊
3一般户206308.50
有限公司分行45891983.37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招商银行廊坊
4一般户854777.38
有限公司分行45891983.37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建设银行成都
5基本户2592514.75
察设计有限公司双建路支行45891983.37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兴业银行成都
6一般户1091778.29
察设计有限公司草堂支行165702798.55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华夏银行成都
7一般户4877023.36
察设计有限公司成华支行45891983.37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招商银行成都
8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一般户7484.78
天府大道支行46484943.30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北京银行北清
9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一般户18290.89
路支行46484943.30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恒丰银行成都
10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一般户2083.41
分行46484943.30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兴业银行成都
11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一般户4970.83
成华支行46484943.30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浙商银行成都
12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一般户4364.42
分行46484943.30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中信银行北京
13基本户
限公司奥运村支行625520.6745891983.37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北京银行北清
14一般户
限公司路支行1216.1093707977.26华夏银行上海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
15自贸试验区分基本户
发展有限公司40284.4545891983.37行
16恒泰艾普(北京)能源北京银行北清基本户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路支行33016.0745891983.37
合计13172881.18
以上子公司十六个银行账户是由北京银行申请冻结的,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2021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对下属子公司等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主要诉求分别为请求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元、欧元8717909.16元及罚息、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事宜进行了公开披露。后该案于2021年2月25日在法院开庭组织下调解结案,法院作出(2020)京0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现因公司没能按照约定偿还给北京银行,子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1执855号、85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马敬忠、孙庚文、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艾普
(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
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合同
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初487号、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次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户被冻结,虽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尚不构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其原因主要为子公司生产经营截至目前正常运行,采购、销售合同正常执行,为生产经营所准备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其次,2021年销售回款经业务部门与客户沟通,与部分客户、供应商结算方式可变更成承兑汇票结算,新签署合同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方式回款,或通过一般结算账户及其他全资子公司代收;再次,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部分业务可转至其下属子公司,由其子公司完成生产销售。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被冻结资金合计12008545.05元,占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29%,
货币资金比例为6.67%占比很小。子公司除现被冻结银行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仍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支付结算业务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4条(一)、(二)所规定情形。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解决措施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案件已于2020年8月31日开庭审理,之后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案件裁决书,裁决如下:
1)恒泰艾普向重庆盛世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35727091.1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等逾期违约金以未支付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人民币3572709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计至该份额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2)恒泰艾普向重庆盛世支付人民币240533.45元,以补偿重庆盛世支出的
律师费、保全受理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8079元,全部由恒泰艾普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9号裁决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盛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如恒泰艾普不履行支付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公司2020年12月已支付重庆盛世495万元,法院于2020年12月从冻结账户划转362万元,2021年5月从冻结账户划转266万元,目前欠款本金余额2450万元。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给重庆盛世,也无法申请解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已于2020年3月11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再审,安徽高院现已驳回再审申请,公司准备申请检察院抗诉,公司将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使被冻结部分金额解除冻结状态。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关于公司与北京银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于2020年11月2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已立案执行。公司已于2021年2月23日向北京银行还款2000万元人民币,房产拍卖余款由法院分配23592561.24元人民币归还北京银行。公司与北京银行已于2021年3月5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0120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
纠纷一案,
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代偿本金欧元7201760元以及罚息(自
2020年09月29日开始对上述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前偿还欧元190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期付款
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2021年8月31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34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公证费用损失人民币8357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0120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
纠纷一案,
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代偿本金欧元6179548.18元以及罚息(自2020年09月29日至2021年2月24日,以欧元8717909.16元为基数,按照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179548.1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2021年8月31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41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公证费用损失人民币107479元,于2021年
8月31日前付清。
如恒泰艾普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向北京银行给付任一期款项的,则尚未到期的付款均视为提前到期,北京银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因恒泰艾普没能按照约定支付,北京银行已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封恒泰艾普及下属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见上表所列。
上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情形,具体原因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的回复》(公告编号:2021-033)。以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宜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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