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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环、林国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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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环、林国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生活 发表于 2020-5-14 00:00:00 浏览:  5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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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环、林国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陈环,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林国平,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陈环、林国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顺钠股份(以下简称“顺钠股份”)与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顺钠股份拟收购浙江翰晟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显示,交易对手方及补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承诺:浙江翰晟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
度、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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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万元、4600万元、6000万元及 7900万元。如业绩补偿期内,浙江翰晟在业绩补偿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陈环、林国平需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对顺钠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浙江翰晟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6.21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34亿元,根据《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义务人陈环、林国平 2018 年度实际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28690 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约占顺钠股份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7.30%)。
根据协议约定,陈环、林国平应在收到顺钠股份书面《关于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承诺金的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陈环、林国平仍未支付公司 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 28690万元(不包括利息费用)。
陈环、林国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环、林国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环、林国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 3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顺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孙女士,电话:0755-8866 8283)。
对于陈环、林国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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