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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吴峰,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长;
施华新,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卫标,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2月 4日,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披露《关于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未能准确核算子公司向日葵(德国)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的预期信用损失,以及未能准确核算子公司向日葵(卢森堡)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罗马尼亚 XPV电站的损益,对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向日葵 201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 5370.81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 97.01%;调减 2019 年
第三季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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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50万元,导致向日葵 2019 年第三季度末净资产由正转负。
向日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向日葵时任代董事长吴峰、总经理施华新、财务总监潘卫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向日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6.2条、第 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吴
峰、总经理施华新、财务总监潘卫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5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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