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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虎军、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2号
刘虎军、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8年4月28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披露《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及承诺期未来年度盈利补偿的补偿方案》《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及承诺期未来年度盈利补偿的补偿方案》。因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翰文化”)未实现2017年度业绩承诺,且2015年至2017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应通过股份和现金方式向联建光电合计补偿1632.64万元,其中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德塔”)需向联建光电补偿653.06万元。因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玛网络”)未实现2017年度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应通过股份和现金方式向联建光电合计补偿885.82万元,其中新余德塔需向联建光电补偿现金98.47万元。此外,联建光电与华瀚文化、力玛网络原股东协商一致,原股东同意先行支付未来年度预期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金额,其中新余德塔需补偿现金3817.57万元。前述补偿方案已于2018年5月29日经联建光电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新余德塔累计应补偿现金4569.09万元。
根据联建光电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5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刘虎军作为新余德塔投资人,将代新余德塔履行华瀚文化、力玛网络未实现业绩承诺产生的补偿义务。截至目前,你们尚未履行完毕的业绩补偿金额为960.85万元。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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