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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敬业勤业精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 A 座 9 楼
Address:9/F Block A The Great Wuhan 1911No.589 Xinhua RoadWuhanHubei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86+27)59625789
网址(Web): www.rttylaw.com 邮编(Zip): 43002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释义简称指全称
安琪酵母/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则》本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本法律意见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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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 TianYun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 A 座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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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 TianYun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经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已经公司2021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3日、2021年7月23日公司指定披露媒
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表决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下午14:00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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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主持人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熊涛先生主持。
(四)会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投票股东类型序号议案名称
A 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 √
2.00
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
2.07上市地点√
2.0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2.10募集资金用途√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 A股股票预案(修订 √
3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
4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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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
7
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8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9
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会议议案的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经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已经公司2021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3日、2021年7月23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
案7、议案8、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
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六)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八)会议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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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307348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71%。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查验,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 A 座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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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行使的投票平台,股东可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二次投票的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479529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7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3名监票人(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
1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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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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