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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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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11-11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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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11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492.2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姚宝敬冯锦锋王蔚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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