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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萍乡中州信安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8号
萍乡中州信安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2021年8月27日,你企业持有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星星”)7.02%的股份,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你企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通过*ST 星星披露减持计划,相关公告显示你企业所持*ST 星星股份因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约定的
违约条款将被质权人进行违约处置,拟处置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
47896828股。你企业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
持*ST 星星股票合计 6464963 股,占*ST 星星总股本的 0.67%,减持金额约1580.03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1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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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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