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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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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土星 发表于 2021-11-11 00:00:00 浏览:  6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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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丽珠集团”)委托,就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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