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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郭鸿宝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7号
郭鸿宝:
你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持
股5%以上股东,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1年7月2日披露减持计划,称你所持保力新股票存在因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
2021年11月8日,保力新披露公告称,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4日以及2021年7月14日至22日期间,你所持保力新股票因违约处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8334925股,占保力新总股本的0.195%,交易金额约2276.9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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