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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0号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31日,你公司通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渡科技”),于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合计持有聚光科技股份比例由38.94%减少至
33.60%,累计变动5.34%,其中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大宗
交易减持聚光科技股份比例为1%。你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股票交易,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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