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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天册律所关于万马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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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天册律所关于万马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时光 发表于 2021-11-16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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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518 号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方梦圆律师、叶子菁律师参加万马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马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万马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
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办公楼6楼会议室。网络投票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11月15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1年11月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85153397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37.19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6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786843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0.655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5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79933226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36.6912%。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220171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0.5041%。
本所律师认为,万马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TCYJS2021H1518 号《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方梦圆
签署:
承办律师:叶子菁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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