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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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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dess 发表于 2021-11-15 00:00:00 浏览:  5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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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1-04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于2021年
6月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近日,公司收到了辽宁证监局《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财务管理方面
(一)个别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新松自动化(新加坡)有限公司2020年个别项目未完成终验收即确认收入。上述情况不符合你公司《2020年度报告》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谨慎不规范
自2012年底开始,你公司个别终止项目陆续超过合同约定执行时间;自2014年11月底开始,个别亏损项目陆续停止新增投入。超出合同约定执行时间以及停止投入后,你公司未提供上述项目仍可以顺利履行的依据,也未针对上述项目在此后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测算并判断是否需要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而是于2020年末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提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时,均未考虑可变现净值,对扣除已预收款项后的部分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内部控制方面
合同管理存在缺陷。一是合同条款约定“于收到货款后开始研发产品”,你公司部分项目于收到货款前已实际开始研发。二是对客户违约导致超期未履行的合同,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和追责措施。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以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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