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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7号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昌鱼,A 股证券代码:600275;
高士庆,时任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樊国红,时任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9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2月 27 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昌鱼或公司)收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关于征收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月山渔场地面附属设施的函》,管委会决定征收公司所属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同日,公司与管委会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为280.6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81.9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98.7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7%。
同时,由于整体征用对月山渔场养殖水面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管委会就相关损失及前期经营补偿与公司签署协议书,公司确认营业外
1收入350.53万元。上述事项已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
司迟至2021年6月3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事项,已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樊国红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时任总经理樊国红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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