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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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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独家 发表于 2021-11-16 00:00:00 浏览:  5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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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0589号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勇律师、陈强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 2021年 10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深
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威工业园 E 栋 3F-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兴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
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10182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7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1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32490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489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14212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8%。
综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42673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8.816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4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1702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1%;反对1967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8%;弃权773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324158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196795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
773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1856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42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弃权773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5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3396225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1%;反对4215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
773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2181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27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8%;弃权464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372052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715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
464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2139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4%;反对690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5%;弃权464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3678641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1%;反对69029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
6464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54976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75%;反对
235493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3%;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7036861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573%;反对
235493735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08%;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10078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26%;反对
220912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14.3201%;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1617702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12%;反对
22091289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669%;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7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4357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35%;反对
2365728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53%;弃权11742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5896692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17%;反对
23657285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65%;弃权11742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5497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74%;反对
235494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3%;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7036311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572%;反对
235494285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09%;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9%。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5497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74%;反对
235494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3%;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7036311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572%;反对
235494285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09%;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95497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74%;反对
235494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3%;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7036311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572%;反对
235494285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09%;弃权11681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9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王学琛经办律师:周勇
经办律师:陈强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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