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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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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1-11-5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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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伟文,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印宏,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张伟文、印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神互
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互动”)以现金9.86亿元收购
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花科技”)100%股权。
根据《投资协议》,张伟文、印宏等人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一花科技2016年至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
10140万元和12675万元,四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6615
—1—亿元,如一花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向天神互动支付补偿。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补偿款,天神互动可优先选择从应付业绩承诺方的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业绩承诺方在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6年至2019年,一花科技四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
为1.56亿元,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张伟文、印宏等人应向天神互动支付5.67亿元的业绩补偿款,抵扣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尚需补偿1.18亿元。根据业绩补偿比例,张伟文、印宏的业绩补偿金额分别为6130.52万元、4171.12万元。截至目前,张伟文、印宏均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张伟文、印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本所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伟文、印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5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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