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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6日,并同意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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