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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8日下午1:30在江
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荣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21757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26%。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股份数共计521596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2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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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3、《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4、《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
4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5、《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6、《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7、《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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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8、《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9、《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5217564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1960%;反对股数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股数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855%。
10、《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谭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6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0.02《选举谭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0.03《选举张庆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0.04《选举朱晓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孔玉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7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02《选举许良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1.03《选举万洪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01《选举赵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12.02《选举王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521671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8769%。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0-1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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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东方电热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朴成赵小雷蒋成
2021年11月18日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邮编:210019电话:025-86633108
传真:025-83329335
电子信箱:ct-partners@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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