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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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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1-11-20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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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对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麟电路”)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华麟电路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以用于其经营及 FPC 项目的经营发展等需求,本次财务资助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为华麟电路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对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麟电路”)之全资子公司盐城华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华麟”)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担保,能够解决参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其经营发展,目前资产及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将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华麟电路之全资子公司盐城华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敞口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由于公司前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期届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为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聘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证天通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虞熙春:梁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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