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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恒泰艾普公告编号:2021-16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庚文与银川中能、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
孙庚文的代理律师发来的电子邮件,孙庚文与银川中能、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了(2021)京01民初
641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孙庚文与被告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公司)、
被告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庚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银川中能公司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款8600万元;2.银川中能公司向孙庚文支付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29326000元(以8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最终计算至银川中能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银川中能公司向孙庚文支付逾期偿还债务的违
约金23579791.78元〈以未偿付债务7091666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最终计算至银川中能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4.马敬忠对银川中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确认:在(2021)京01民初641号案中,孙庚文的诉讼请求为:1.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款为8600万元;2.支付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29326000元(以8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日期自2019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3.支付逾期偿还债务的违约金23579791.78元(以7091666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日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6月16日)。截止至2021年6月16日,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38905791.8元;两项违约金的比例均为每日万分之五。
二、对于股份转让款8600万元,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一致确认
按如下时间支付:
(1)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含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指定的第三方,下不赘述)应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向孙庚文(含孙庚文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下不赘述)支付股份转让款3700万元;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同意,若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未能在前述时间内支付3700万元的,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20日(日历日,下同)的宽限期;
(2)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款中的1000万元;
(3)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2022年3月30日前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
款1900万元,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宽限期,宽限期为2022年6月30日;
(4)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
款2000万元,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宽限期,宽限期为2022年6月30日。
三、对于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经协商,孙庚文同意逾期支付股份
转让款的违约金2500万元,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孙庚文支付完毕;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全面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孙庚文免除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剩余部分违约金。若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未能按时支付的,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3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支付的,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处理。
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同意,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全面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孙庚文不再主张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免除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支付逾期偿还债务违约金23579791.78元(计算日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6月16日)的义务。
四、孙庚文指定的第三方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民生银行空港支行......五、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一致同意,如果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逾期(如有宽限期则为宽限期届满之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款、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等),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立即(逾期付款发生时的次日;如有宽限期则为宽限期届满之次日)按照本
协议第一条确认的诉讼请求总金额138905791.8元向孙庚文一次性支付完毕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款、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逾期偿还债务违约金等);同时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以第一条确认的诉讼请
求总金额138905791.8元中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点五向孙庚文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六、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后,孙庚文与银
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就《股份转让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
补充协议的履行均不存在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依据该等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案件受理费368164.5元,由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负担(于2022年3月30日支付给孙庚文)。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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