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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4号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
17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你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16224.91万元,完成比例为54.08%,未完成增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1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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