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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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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1-11-22 00:00:00 浏览:  4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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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运达科技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孰早)前六个月(即2021年5月10日)至本次交易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日(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专项核查意见
1.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次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运达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专项核查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运达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运达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孰早)前六个月(即2021年5月10日)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即2021年11月10日)。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二、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在核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情况姓名关系交易时间操作交易股数结余股数交易对方周小
彭杰2021.5.19买入100.003400.00青的配偶
招商银行员工2021.10.12买入300.00300.00聂文丽
张科的母亲2021.10.13买入200.00500.00
3专项核查意见
2021.10.18买入500.001000.00
2021.10.20买入700.001700.00
2021.5.31卖出-200000.000.00
2021.7.28买入203200.00203200.00
2021.7.29卖出-76900.00126300.00
2021.7.30卖出-126300.000.00
2021.8.3买入300000.00300000.00
运达创新基建2021.8.4买入50000.00350000.00
龚南平项目总监兼基2021.8.5买入100000.00450000.00
建办主任2021.8.12买入50000.00500000.00
2021.8.17买入100000.00600000.00
2021.8.17卖出-100000.00500000.00
2021.8.20买入100000.00600000.00
2021.8.23卖出-200000.00400000.00
2021.8.24卖出-400000.000.00
2021.5.18买入500.00500.00
2021.5.19卖出-500.001000.00
2021.5.19买入1000.001500.00
2021.5.24卖出-1000.000.00
运达科技财务2021.7.22买入500.00500.0
徐佳慧部员工张爱玲2021.7.26买入500.001000.00
的母亲2021.8.16卖出-100.00900.00
2021.8.17卖出-400.00500.00
2021.8.23卖出-500.00500.00
2021.8.23买入500.001000.00
2021.8.24卖出-500.000.00
(二)关于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的核查情况
1.根据彭杰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入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入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周小青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彭杰的配偶周小青亦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彭杰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入股票行为系基于股票
4专项核查意见
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2.根据聂文丽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入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入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子女张科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聂文丽的子女张科亦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聂文丽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入股票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3.根据龚南平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
4.根据徐佳慧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悉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运达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子女张爱玲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本次交易相关的
5专项核查意见
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徐佳慧的子女张爱玲亦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徐佳慧透露有关运达科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股票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运达科技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运达科技股票的买卖。”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就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自然人出具的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运达科技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运达科技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6专项核查意见(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王成
经办律师:
文泽雄
经办律师:
贺春喜
2021年11月2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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