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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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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1-11-22 00:00:00 浏览:  5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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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柳永诠,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柳长庆,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
周素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302号;
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302号;
张奈,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淑梅,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雁,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聚龙)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 年 8月至 2020 年 12月,*ST聚龙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
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公司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定期存
单或保证金,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科技)、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科技)、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累计金额为286100万元,日最高担保余额为 59550万元。*ST聚龙就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资金占用
2018 年 2月 27日至 2021年 4月 7日,*ST聚龙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玉泉科技、集佳科技通过提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采
购以及由*ST 聚龙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累计占用资金 65562.79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52302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尚未偿还金额(不含利息)为24731.59万元。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因无法判断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披露的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ST聚龙 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聚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2—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4条、第7.2.1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5.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2.1.4条和第7.2.3条的规定。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
条、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柳长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
条、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周素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
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玉泉科技与集佳科技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聚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聚龙时任财务总监王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以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4—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柳永诠,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柳长庆,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素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辽宁玉泉生态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时任财务总监王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聚龙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聚龙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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