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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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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1-11-23 00:00:00 浏览:  5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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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号莱茵达大厦;
高继胜,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晓亮,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兰芝,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李钢孟,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9月,莱茵体育设立全资子公司莱茵达(桐庐)体育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公司”),并于当月将桐庐公司—1—100%股权转让给莱茵体育全资子公司莱茵达西部体育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体育公司”)。2017年11月,西部体育公司以12800万元的价格将桐庐公司51%股权转让给上海西子
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投资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增加莱茵体育净利润10401.83万元,占莱茵体育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412.90%,占莱茵体育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64.95%。莱茵体育未将转让桐庐公司51%股权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莱茵体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9.3条的规定。
莱茵体育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兰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莱茵体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莱茵体育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钢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莱茵体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对莱茵体育及相
—2—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
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兰芝、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钢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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