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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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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果儿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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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栋 11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5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1月5日公司第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董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第2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公告》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拟挂牌转让部分房产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50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栋
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议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第3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4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4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2.审议《关于拟挂牌转让部分房产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25619344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06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分别以非累积投票和累积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441636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
第5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928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10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205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542%;反对10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49%;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0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挂牌转让部分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956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104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第6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233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10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956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104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233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10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956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104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第7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
同意24233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10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第8页共9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亚飞李家宏
经办律师:
彭玲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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