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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名 称: 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1〕18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2385X3)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017年11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佳船进出口”)与H&C MARINE ENGINEERING(SINGAPORE)PTE. LTD.(简称“H&C”)签订两份船舶建造合同(船号分别为DJHC8008、DJHC8009),合同总金额1.16亿美元。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楠曾是H&C实际控制人,其转让H&C股权时间距上述合同签署日未满十二个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H&C为你公司关联法人,但你公司直到2017年11月29日才补充披露佳船进出口与H&C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直到2017年12月22日才补充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于2018年1月8日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仲裁
2014年7月11日,你公司披露佳船进出口与Centaur Marine Limited(简称“CML”)签订一份船舶建造合同,合同金额为5600万美元。2017年8月8日,佳船进出口向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与CML的合同关系、保留预付款并由CML承担损失。2018年10月20日,你公司披露佳船进出口收到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对于上述重大仲裁事项,你公司于佳船进出口提出仲裁申请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
2013年3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因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8000CMB LNG运输船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5.6亿元。2015年6月20日,你公司披露佳船进出口与美克斯海洋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船舶建造合同(船号分别为DJHC8008、DJHC8009),合同总金额1.16亿美元。公司将上述合同作为重大事件披露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客户逾期付款、延期交付等重大进展时,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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