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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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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11-23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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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研发楼西区;
李洪国,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宪东,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
郝志健,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5日,联创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1—润”)为2000万元至3000万元。4月22日,联创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8500万元至9000万元。4月24日,联创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8738万元。联创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
6.2.5条的相关规定。
联创股份董事长李洪国、联席总裁王宪东、时任财务总监郝志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
条相关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洪国、
联席总裁王宪东、时任财务总监郝志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2—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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