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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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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11-25 00:00:00 浏览:  6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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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泉路333号;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A座 1501,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股东;
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西郊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216号,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
廖昕晰,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小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涂言实,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1—范一沁,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3日,博雅生物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显示,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博雅生物按照《血浆及血浆组分调拨和销售的框架协议》向原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广东丹霞生
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霞生物)支付采购款合计4.01亿元。
2019年4月,博雅生物与丹霞生物终止该协议并重新签订《原料血浆供应框架协议》,继续向丹霞生物支付累计4.22亿元。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博雅生物以采购款方式向丹霞生物累计支付资金8.23亿元,但丹霞生物未向博雅生物供应原料血浆,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1年4月1日,博雅生物披露的《关于公司采购原料血浆款项已全额收回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消除的公告》显示,博雅生物已全额收回上述占用款项及相应利息。
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博雅生物原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2—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原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控制的丹霞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相关规定。
博雅生物董事长廖昕晰、总经理梁小明、财务总监涂言实、
时任财务总监范一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廖昕晰、总经
—3—理梁小明、财务总监涂言实、时任财务总监范一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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