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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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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莱莱 发表于 2021-11-27 00:00:00 浏览:  5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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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证券代码:002197公告编号:2021-06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3号)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或“甲方一”)于2021年11月向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 9920598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5.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3489966.4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11368168.39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121798.01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43481.23元,合计人民币552765279.24元(不含税)。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21年11月10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005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或“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以下统称“乙方”或“开户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甲方”或“甲方二”)会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或“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深圳市证通电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442501000160000029证通智慧光明云
287590798.01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光明支行08数据中心项目深圳市证通电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5901663610111265700000.00偿还银行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深圳市证通云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442501000160000029证通智慧光明云
0.00
算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光明支行41数据中心项目深圳市证通云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证通智慧光明云
410319000400423700.00
算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数据中心项目深圳市证通云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证通智慧光明云
180417010400072250.00
算有限公司公司望城铜官支行数据中心项目深圳市证通云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
151555000000740.00
算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数据中心项目深圳市证通云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证通智慧光明云
782201880001864690.00
算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宝中支行数据中心项目深圳市证通云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430158000611证通智慧光明云
0.00
算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98226数据中心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系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1600000290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75590166361011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1600000294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103190004004237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铜官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804170104000722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515550000007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7822018800018646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000004301580006119822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斌、谭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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