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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侯秀峰,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侯玉鹏,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侯秀峰、侯玉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停车”)于2017年3月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以25000万元收购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智能”)100%股权。根据《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济南天—1—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及侯玉鹏之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7-2020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及侯玉鹏承诺天辰智能
2017-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9400万元,侯秀峰、侯玉鹏承诺天辰智能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600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满后,五洋停车将委托合格审计机构对天辰智能的净利润与期间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报告。承诺方应按约定在收到五洋停车相关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各承诺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4313号)及五洋停车于2021年6月8日、7月28日先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2019年度,天辰智能合计实现净利润9815.17万元,完成业绩承诺且未发生减值;2020年,天辰智能实现净利润2117.2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侯秀峰、侯玉鹏应现金补偿2482.75万元。五洋停车先后于4月29日、6月21日、7月13日将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相关的通知邮寄给侯秀峰、侯玉鹏。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侯秀峰、侯玉鹏尚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侯秀峰、侯玉鹏作为五洋停车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2—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侯秀峰、侯玉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侯秀峰、侯玉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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