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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法股律东意大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1)第500-3号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20限1公2司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法州律化意工股见份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www.sse.com.cn)上予以公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20间1、2现年场第会议五召次开临地时点、股会东议召大集会人的、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法等律)、意会见议书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20与1投2票年程第序五、次其他临事时项股。召东集大人会在的发出会议通知后,法律意见书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广西柳州
市跃进路106-8号汇金国际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胜云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189261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54%。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11月22日上法律意见书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意见书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20股1东2大年会第现五场次会议临的时人股员还东有大公会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法选律人。意见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本次会议确定20的1网2络年投第票五时次段内临,时通股过上东海大证会券的交易所交易系统、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8301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53%。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序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是否当选号比例选举陆胜云为公司第六
1.0126346975299.7705是
届董事会董事法律意见书选举孙健峰为公司第六
1.022法64律133932100.0220是届董事会董事意见书
选举肖泽群为公司第六
1.032012年第2五63次263临33299.6923是届董事会董事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选举赵敏为公司第六届
1.0426326453299.6928是董事会董事
法律意见书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序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是否当选号比例选举薛有冰为公司第六
2.0126336913299.7324是
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杨毅为公司第六届
2.0226336913299.7324是
董事会董事选举吴绿秋为公司第六
2.0326357433299.8101是
届董事会董事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选举龚慧泉为公司第六26292813299.5654是
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王硕为公司第六届26292973299.5660是
监事会监事法律意见书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同意书弃权反对议案序号议案名称票比票比
2012年第五次票临数时股东比例大会数的例数例
1.01选举陆胜云为公司第六1157713995.0268
届董事会董事法律意见书
1.02选举孙健峰为公司第六12241319100.4785
届董事会董事
1.03选举肖泽群为公司第六1137071993.3325
届董事会董事法律意见书
1.04选举赵敏为公司第六届1137191993.3423
董事会董事
2.01选举薛有冰为公司第六1147651994.2009
届董事会董事
2.02选举杨毅为公司第六届1147651994.2009
董事会董事
2.03选举吴绿秋为公司第六1168171995.8852
届董事会董事
3.01选举龚慧泉为公司第六1147551994.1927
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王硕为公司第六届1147711994.2058
监事会监事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陆胜云先生、孙健峰先生、肖泽群先生、赵敏女士当选为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薛有冰先生、杨毅先生、吴绿秋先生当选为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龚慧泉先生、王硕女士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杨贻平先生组成第六届监事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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