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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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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11-30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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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成股份”)拟
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裕成国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成香港持有的 Tialoc 30%的股份,对应 Tialoc 1500000 股股份数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成香港将其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剩余未转让的 Tialoc 21%的股份及将来持有的 Tialoc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裕成国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本次
交易的筹划提示性公告(2021年11月4日)前6个月(2021年5月4日)至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的期间(即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核查文件,自查人员的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核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公司员工之配偶李大伟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
4日买入中成股份股票1700股、1200股,并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5日卖出中成股份股票1700股、1200股。
李大伟对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李大伟自上市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披露《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起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
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上述买卖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中成股份。”对于李大伟在自查期间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李大伟的配偶出具承诺如下: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李大伟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李大伟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李大伟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李大伟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成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
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四、其他说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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