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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创业”)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计划的拟定及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
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二、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
施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旨
在保证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
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公司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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