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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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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增加)

沐晴 发表于 2021-12-1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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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XX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张玲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XX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30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华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
发行股份的情况...............................................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5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6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7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7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9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
存在权利限制情况.............................................10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11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2
第六节备查文件..............................................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备查地点...............................................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5
3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新华都指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新华都集团指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指倪国涛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本报告书指报告书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指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新华都68456388股股份转让给倪国涛的行为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倪国涛
姓名倪国涛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2423197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者地区的居留权
2、张玲
姓名张玲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倪国涛与张玲为夫妻关系,因此倪国涛与张玲互为一致行动人。
5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且转让方为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以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1年11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转让股份过户至信息披露
义务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该等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与新华都集团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新华都集团向倪国涛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的68456388(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前股份转让后主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
(股)(%)例(%)(股)(%)例(%)
新华都集团19506372728.4928.4912660733918.4918.49
新华都投资422820006.186.18422820006.186.18
陈发树587783678.598.59587783678.598.59
陈志勇174151722.542.54174151722.542.54
合计31353926645.8045.8024508287835.8035.80
倪国涛176186002.572.578607498812.5712.57
张玲2575000.040.042575000.040.04
合计178761002.612.618633248812.6112.61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转让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受让方):倪国涛
(二)标的股份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倪国涛转让公司68456388股股份
(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10.00%)。
(三)转让价款
7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01208107.20元。
(四)价款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20000000元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人民币281208107.20元于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
(五)标的股份过户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
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除外。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六)陈述与保证
1、双方陈述与保证:
·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8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
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及还款义务。
(七)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新华都10%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借款,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出借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借款人):倪国涛
(二)借款金额
人民币291208107.2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壹佰贰拾万捌仟壹佰零柒
元贰角),甲方于借款协议签订之日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三)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向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华
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
(四)借款利率及期限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65%(单利),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付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展期。
(五)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偿还。
9(六)保证条款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在乙方办理完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乙方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质押给甲方,质押股份的表决权仍归属于乙方。若乙方减持该部分股份,保证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
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清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
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
《借款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仅涉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长之间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倪国涛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完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质押给转让方,
10质押股份的表决权仍归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该部分股份,保证优先用于偿还转让方借款。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本次变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转让
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1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12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借款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联系人:杨秀芬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倪国涛信息披露义务人
之一致行动人:
张玲
签署日期:年月日
1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公司股票简称新华都股票代码002264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北京市海淀区名称注册地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份数量变化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实际控制人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可多选)
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7876100股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持股比例:2.61%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后,信息披露持股数量:86332488股义务人拥有权变动数量:68456388股
益的股份数量变动比例:10.00%
及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比例:12.61%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份变动的时间方式:协议转让及方式是否已披露资
是□否□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是□否□否在二级市场买
15卖该上市公司股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是□否□否存在侵害上市(不适用)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是□否□未解除公司为其(不适用)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国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张玲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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