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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
指南第9号》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
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9日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161名激励对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毛美英:周岳江:
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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