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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0证券简称:安硕信息公告编号:2021-04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等议案。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9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1/45、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7、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410097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2元(税前),合计分配现金股利28201950.00元,不送红股,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6.06%。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1)2020年度利润分派调整
2 / 4P1=P0-V=10.60-0.20=10.40 元/股综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0.40元/股,回购数量为213975股,并承担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调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在审阅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60元/股调整为10.4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事由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4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
律意见书特此公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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