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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公司已将上述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聘任大华会所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尤其中小股东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徐岷波刘晓明
202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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